为进一步规范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管理,提高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效果,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改革与课程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根据思想政治理论课新的课程设置方案,思想政治理论课包括以下四门:
(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二)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四)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第二条每门思想政治理论课设课程负责人1人。每学期安排教学任务时,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除安排专职教师承担外,适当考虑由兼职教师承担一部分教学任务。
兼职教师要求承担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任务的,须在每学期安排教学任务前,向课程负责人提出申请,并提交三分之二以上讲稿。
第三条兼职教师承担思想政治理论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团结协作,关心员工,为人师表,自觉履行教书育人职责;
(二)具有硕士以上学历和讲师以上职称;
(三)具有与思想政治理论课相关的学科背景和较扎实的理论基础;
(四)具有三年以上教学经历,教学效果优良;
第四条兼职教师承担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任务,应当通过由思想政治理论课教研部组织的试讲;试讲内容根据兼职教师所承担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由课程负责人随机确定。
第五条兼职教师原则上仅承担一门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任务,员工人数不超过150人。教学任务无法满足兼职教师多人申请的,依照学院有关规定,采取竞课的方式,择优确定任课教师。
第六条兼职教师承担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任务期间,应当参加思想政治理论课教研部的教学研究活动,积极开展教学改革和课程建设。
兼职教师承担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任务,应当纳入教学质量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为“中”以下的,取消其思想政治理论课兼职教团队格。
第七条兼职教师承担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任务,有关教学文件及各教学环节的要求,与专业课相同。
第八条本条例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